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聲請人即收養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戊○○法定代理人乙○○
丁○○右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家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