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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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原告丁○○
甲○○乙○○被告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院參酌原告陳報其所得之利益,暫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壹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