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九七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川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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