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訴訟代理人 蕭輔弼
被 告 陳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