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江俊毅
被   告  謝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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