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6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複代理人  陳盈顯
被   告  陳昭男陳順發 之繼承人
       陳昭旭 即陳順發之繼承人
       陳貞吟 即陳順發之繼承人
       陳昭誠 即陳順發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昭旭、陳貞吟、陳昭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發之遺產範
圍內,與被告陳昭男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陸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陳昭旭、陳貞吟、陳昭誠
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發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昭男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准 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昭男於就讀南台科技大學時,邀同被
告陳昭旭、陳貞吟、陳昭誠之被繼承人陳順發擔任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於民國94年8月30日簽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約定在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額度範圍內,原告憑被告陳
昭男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被告陳
昭男嗣陸續於94年8月30日申請撥款58,335元、95年9月4日
申請撥款26,933元、96年2月7日申請撥款26,933元,合計共
112,201元。被告陳昭男依約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休、
退學日或教育實習期滿日或服義務兵役服役期滿日滿一年(
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期攤還本息。利率
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郵政儲金機動利率加
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如逾期繳款或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經
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之日起加年利率百分之1計息
(因教育主管機關不再補貼利息),並同意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詎料,被告陳昭男自100年8月1日起之利息即未依
約繳納,原告於101年2月13日將本件就學貸款案件轉列催收
,依約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依被告陳昭男逾期當時之就學
貸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83、自轉列催收日起再加碼百
分之1後為百分之2.83計算之結果,目前尚欠本金合計共109
,1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被繼承人
陳順發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欠款負連帶清
償之責。惟被繼承人陳順發已於96年2月10日死亡,被告陳
昭旭、陳貞吟、陳昭誠均為其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依
法自應對上開欠款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發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陳昭男對原告負連帶給付之責。為此依據消費借貸、連
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命被告陳昭旭、陳
貞吟、陳昭誠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發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陳昭男連帶給付原告前開欠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
申請暨撥款通知書3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查詢單
、利率表、本院家事法庭101年7月3日函、被繼承人陳順發
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核閱原告所提上開借據
、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查詢單、利率表
中所載之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清償日期、未償餘額等
事項調查證據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陳昭旭、陳貞吟、陳昭誠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陳順發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昭男連帶給付原告前開欠
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即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為原告支出
之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確定敗訴之被告陳昭旭、陳貞
吟、陳昭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發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陳昭男連帶負擔之。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
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俊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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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號│(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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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58,335│55,302│①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1年2月12│①自100年9月2日起至101年3月1日止,│
││││日止,按年息1.83%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1.83%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②自10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②自10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開利率2.83%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⒉│26,933│26,933│同上│同上│
├─┼─────┼─────┼───────────────┼─────────────────┤
│⒊│26,933│26,933│同上│同上│
├─┼─────┼─────┼───────────────┼─────────────────┤
│合│112,201│109,168│││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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