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小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小字第240號
原   告  陳慶明
被   告  陳宛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程
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未於起訴狀表明本
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13日送達
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
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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