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彩虹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
主張被告無權占有該大樓天井,加蓋鐵皮違建面積約為19.5平方
公尺,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並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而上開土地於民國105年度公告之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21,5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紙在卷可考。揆上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9,25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
21,500元×土地面積19.5平方公尺=419,2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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