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7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汪道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周淮鋐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就
本院民國105年6月2日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
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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