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小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小字第10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林群凱
       蕭發源
       鄭如妙
被   告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5年度六小字第1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南投市○○街○○○巷○○號,而系爭
車禍發生在國道北向267公里處(嘉義縣轄內),核與本院
無管轄之連繫因素,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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