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青祐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4,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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