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政 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青祐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4,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