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珈佑
被   告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45,243元等,惟被告之
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號3樓,有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屏東縣政府105年5月30日屏府城工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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