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一一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四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雖引告訴人之聲請上訴狀,謂被告甲○○將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置於店內隱密角落,待顧客依目錄選定片名時,再取交顧客,已顯現其出租之意圖,且通常店家係以會員扣點方式出租,消費者如所租之片為盜版片,店家即以扣點方式逃避追查出租紀錄,自不能以無出租紀錄即認被告未散布云云。惟查本件被告店內管理出租光碟片之電腦資料,既已輸入扣案之光碟片資料,衡情苟其確有出租情事,當無捨電腦紀錄不用之可能,又縱其對會員採扣點制,亦應有扣點資料可在電腦中查詢而得,然本件並無任何就扣案光碟片出租扣點之資料足資佐證被告有出租行為,而本件扣案光碟片又確非在被告所陳列光碟片之處所遭查獲,自難憑告訴人之臆測,遽論被告違反著作權罪責。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方茂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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