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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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明知所持有之「魔女的條件」影音光碟片五盒(共八片)係未經告訴人即著作財產權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同意,擅自重製之影音光碟片,竟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起,在彰化縣○○鎮○○路○段○○○號世紀電腦影音光碟聯盟店內,意圖散布而陳列之,侵害甲○○○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十七時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影音光碟片五盒(共八片),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論處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堅決否認上開被訴犯行,並辯稱上揭光碟片係於八十八年七、八月間向片商進貨,進貨時由伊簽收,貨品係老闆親向向片商接洽訂購,我負責點收,伊知道扣案的光碟片係盜版光碟,乃將其放在櫃子裡,未公開陳列,亦從未出租等語。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右揭罪嫌,係以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訴、被告於警訊中之供詞及上開光碟片侵害告訴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為其論據。經查扣案之「魔女的條件」影音光碟片五盒(共八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同意,擅自重製之影音光碟片,此有告訴人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視節目授權同意書、影像節目授權協議書、著作財產權獨家專屬授權合約書、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等為證,惟告訴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十七時十五分許,報謷在上址起獲扣案之影音光碟片五盒,係置於上址後側櫃枱之內,此有告訴人代理人庭呈之現場圖一紙在卷可稽,且證人即當日查獲之員警乙○○亦證稱「當日店內陳設確如該現場圖所示,為了拍照有將放於櫃枱內貨架後側之光碟片取出,另外從電腦資料上沒有看到光碟片的出租紀錄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卅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永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