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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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乙○○丁○○
押)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丁○○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6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鄧振球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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