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莊柏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丙○○、甲○○、乙○○、丁○○等四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蔡聰明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