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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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莊柏林 律師
蕭顯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詹慶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潘永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卓忠三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乙○○、丁○○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丁○○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