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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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3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被告 簡秋梅

被告 加哈羅莎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簡金門 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424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簡金門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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