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調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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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733號
聲請人
即原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鎮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1126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已調得,請原告自行前來聲請閱卷,並補正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更正聲明狀、全體被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附表到院,並依當事人人數附上繕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 黃川 (民國44年5月18日死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