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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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聲字第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2年2月8日之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羅富美
法官葉藍鸚
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