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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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609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告張東霖
張東碧
張東文
林 張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關於「被代位人 林朝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代位人 林朝源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