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代理人 周信宏 送達代收人周信宏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胡兆銘 │第七商業銀行秀水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貳萬玖仟陸佰捌拾│SX0三三七三九│││││行││捌元│二││├─┼─────────┼─────────┼───────────┼────────┼────────┼──┤│2│ 楊淵喻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仟伍佰元│AT0二七0五三│││││大埔分社│││0││├─┼─────────┼─────────┼───────────┼────────┼────────┼──┤│3│ 黃紀源 │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肆仟陸佰伍拾伍元│AA0五五四六六│││││巿第五信用合作社│││三││├─┼─────────┼─────────┼───────────┼────────┼────────┼──┤│4│丸山診所 陳潮澤 │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貳仟伍佰捌拾│PC五一八九六六│││││行││捌元│六││├─┼─────────┼─────────┼───────────┼────────┼────────┼──┤│5│ 馬禎昌 │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肆仟玖佰叁拾│AX0五五三四七│││││行││肆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