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年度毒偵字第號)」應更正為「(九十四年度核退毒偵字第六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年度毒偵字第號)」,顯係「(九十四年度核退毒偵字第六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九十四年度核退毒偵字第六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