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前審案號:94年度執聲字第108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7月14日判決(93年度訴字第818號),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四年,於緩刑中付保護管束,並於93年8月23日確定。詎其竟於緩刑期內,即94年3月9日更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94年6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八萬元(94年度訴字第465號),並已於94年8月1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一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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