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3年度執保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復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年二月,並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確定,以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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