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一人被告甲○○右一人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