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丁○○
丙○○
甲○○
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被告己○○
辛○○○○商職業學校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庚○○右列被告等因被告己○○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四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丁○○、丙○○、甲○○、戊○○、乙○○○於本院審理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四號被告己○○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清溪
法官陳卿和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