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永福被告乙○○
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志偉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文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張鑽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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