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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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О六七號
公訴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何永福被告丙○○
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歐陽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五六一號、第四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瑞士商飛騰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丙○○、甲○○三人違反專利法案件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專利法(舊法)第一百零七條之罪(即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依同法(舊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即新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瑞士商飛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陳冠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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