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債權人松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債務人 顏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民國105年2月4日│650,000元│民國105年5月17日│FA0000000│├──┼─────────┼──────┼─────────┼─────┤│002│民國105年3月9日│650,000元│民國105年3月14日│FA0000000│├──┼─────────┼──────┼─────────┼─────┤│003│民國105年3月17日│700,000元│民國105年3月17日│FA0000000│├──┼─────────┼──────┼─────────┼─────┤│004│民國105年3月28日│350,000元│民國105年5月17日│FA0000000│├──┼─────────┼──────┼─────────┼─────┤│005│民國105年4月16日│450,000元│民國105年4月18日│FA0000000│├──┼─────────┼──────┼─────────┼─────┤│006│民國105年4月18日│350,000元│民國105年4月18日│FA0000000│├──┼─────────┼──────┼─────────┼─────┤│007│民國105年4月21日│450,000元│民國105年4月21日│FA0000000│├──┼─────────┼──────┼─────────┼─────┤│008│民國105年4月28日│710,000元│民國105年4月28日│FA0000000│├──┼─────────┼──────┼─────────┼─────┤│009│民國105年5月9日│700,000元│民國105年5月9日│FA0000000│├──┼─────────┼──────┼─────────┼─────┤│010│民國105年5月16日│580,000元│民國105年5月16日│FA0000000│├──┼─────────┼──────┼─────────┼─────┤│011│民國105年5月3日│600,000元│民國105年5月3日│AK0000000│├──┼─────────┼──────┼─────────┼─────┤│012│民國105年4月9日│400,000元│民國105年6月4日│FA0000000│├──┼─────────┼──────┼─────────┼─────┤│013│民國105年5月24日│520,000元│民國105年5月24日│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