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009號上訴人 楊月娥 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 律師被上訴人 楊玉堂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孫誠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14所列權狀字號「096北建字第06058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66北地建字第060588號」;編號15所列權狀字號「096北建字第01488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64北地建字第01488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許純芳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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