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73號原告科展興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貴美 訴訟代理人 楊龍屈 被告臺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玖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
⒈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間將焊道處理、鍍鋅鋼管、鋼管噴
珠及鹽份檢測等工程交由伊承攬施作,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429,053元,詎完工後被告迄未支付上開款項,爰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
⒉又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不料於附表所
載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均遭拒付,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貸款對帳明細表1份,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本)各3紙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又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同法第505條第1項)。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229條第2項)。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同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另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同法第203條)。本件原告已為被告完成所交付之工作,惟被告迄未給付所約定之報酬,則原告依承攬契約及上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報酬款429,0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第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
)。其次,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且上開關於追索權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同法第85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144條)。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同法第133條)。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3紙既遭拒付,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365,000元及分別自附表所載付款提示日起各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款部分,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
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㈡另原告請求命被告清償票據上債務判決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表:支票105年度訴字第27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付款提示日││號││(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1│105年4月30日│76,724元│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105年5月3日│├─┼───────┼─────┼──────────┼───────┤│02│105年4月30日│28,276元│仝上│105年5月3日│├─┼───────┼─────┼──────────┼───────┤│03│105年4月30日│260,000元│仝上│10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