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龔朝亮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 律師被告黃震
林維揚 江清富 張纈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晃科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上訴字第35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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