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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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900號
原 告 徐啟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