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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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33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林敏中
被   告  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志伃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本金│逾期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
├──┼────┼────────────┼─────────────┤
│1│23,934元│自95年12月25日起至104年8│自96年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
│││月31日止按年息17.99%計算│31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20計算。│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止按年息14.98%計算。│,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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