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秩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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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中秩聲字第4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中
華民國110年3月9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08373號處分書而聲
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於110年3月23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1
2606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書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聲明異
議人)於民國110年2月15日2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前,因持紅色馬克筆隨意塗鴉,現
場保全人員即被害人 杜崑 豐發現後上前制止,聲明異議人竟
持紅色馬克筆戳傷被害人 杜崑豐 ,致被害人杜崑豐受有左手
掌背挫傷之傷勢(被害人杜崑豐受傷部分,於警詢時已陳明
不提刑事告訴),上情經員警受理報案而查獲,並依全案調
查事證,認聲明異議人上開行為屬加暴行於人之態樣,並考
量聲明異議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違序時精神狀態不佳,依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第9第1項第3款等規定,
於110年3月9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08373號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處聲明異議人罰鍰
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明異議人不服原處分書而提出異議略以:「①、併案:強
姦殺人案法院,110+1999;②、瓦城中友整盤生菜爛的,NA
RA中友:香料葉爛的…,叫中友百貨賠償;③沒飯吃。」等
語。
三、按聲明異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
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
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
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
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
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四、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外,另審
酌,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坦承持馬克筆塗鴉時,被害人杜崑
豐上前制止時而妨礙其塗鴉,才以馬克筆戳傷被害人杜崑豐
等語,核與被害人杜崑豐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於事發時係擔
任中友百貨之保全工作,於事發時因見聲明異議人對市政府
設立之換書箱塗鴨,乃上前制止,過程中遭聲明異議人以馬
克筆戳傷左手手背等語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錄影擷圖4幀
、現場照片及被害人杜崑豐受傷照片各1幀等在卷可佐。綜
上事證,聲明異議人確曾有於前時、地以馬克筆戳傷被害人
杜崑之左手手背之事實,堪認聲明異議人前開行為,核屬加
暴行於人之態樣,又被害人杜崑豐於警方製作筆錄時已陳明
不向聲明異議人提出刑事告訴,惟聲明異議人之行為,已影
響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寧,依法仍有處罰之必要,揆諸前揭說
明,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規定,並
考量聲明異議人違序之精神狀態等情事,據以裁處聲明異議
人1,000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之異議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