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張玉娥
送達代收人  王裕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民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3,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上
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