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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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張玉娥
送達代收人 王裕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民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3,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上
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