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668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張光怡
王郁雯
被 告 蔡瑪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點向訴外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原名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申辦如附表所
示手機門號等電信服務,雙方約定被告應按月遵期繳納電信
服務費,若否,則應依附表所示違約條款給付違約金(以下
合稱系爭電信契約)。詎被告自附表所示「未遵期繳款之起
始日」起即未依約繳納電信服務費,尚積欠如附表所示電信
費7,518元及補償金15,343元,合計22,861元(以下合稱系
爭欠款)。台灣之星及台哥大公司分別於民國107年1月30
日、107年4月20日將系爭欠款債權讓與原告,爰以本件起
訴狀繕本送達以代債權讓與通知,被告於接獲通知後,即應
向原告清償系爭欠款,惟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電
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書、專案同意書、電信業務申請書、專案內容告知書、電信
費收據、電信費帳單、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被告之最新
戶籍資料,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28頁),原告並提出專案
補貼款具體計算式說明綦詳(見本院卷第2頁),而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見本院卷
第35頁送達證書),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
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系爭電
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861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4月18日(見本院卷第35頁
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87條
第1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
附表:(新臺幣/元)
┌─┬─────┬─────┬───────────────┬─────┬──────┬────┬─────────────┐
│編│申辦日期│電信業者/│專案內容│未遵期繳款│專案起始日/│積欠│應給付違約金│
│號│(年月日)│手機門號││之起始日│專案終止日│電信費││
├─┼─────┼─────┼───────────────┼─────┼──────┼────┼─────────────┤
│1│98.02.27│台灣之星/│⒈於98年2月27日申辦適用專案「│102.04.30││5,303元│12,154元│
│││0000000000│暢打300」,適用資費為「300│││││
││││型月租方案」(見本院卷第6頁│(左列編號│││包含下列違約金:│
││││)。│1、2、3│││①「續約好康半價」專案:│
││││⒉自99年11月29日起適用專案「續│等三個門號│││<計算式>│
││││約好康半價」:│之電信費合│││6,000×(000-000)÷912│
││││⑴適用資費為「986A型月租方案│併出帳,見│││=322(元以下四捨五入,│
││││」,每月月租優惠減免493元│本院卷第44│││下同,見本院卷第2頁)。│
││││,計30個月。│頁背面)││││
││││⑵本專案合約期間共30個月,若││││②「續約好康半價手機_30M」│
││││取消續約或異動為非本同意書││││專案:│
││││所勾選月租方案之方案,視為││││被告簽訂合約後,本專案尚│
││││違約,應賠償補償金6,000元││││未開始履行即違約,故應賠│
││││;於合約期間內提前終止(一││││償全額6,000元(見本院卷│
││││租一退視為提前終止)、被銷││││第2頁)。│
││││號時,應依遞減原則賠償補償│││││
││││金(即依合約期間剩餘比例計│││││
││││付),計算方式為:6,000元││││③「行動上網799手機優惠型│
││││×(提前終止或被銷號時剩餘││││」專案:│
││││之合約日曆天數/合約期間總││││<計算式>│
││││日曆天,採四捨五入至整數位││││8,000×(000-000)÷912│
││││)(見本院卷第7頁)。││││=5,833(見本院卷第2頁│
││││⒊於102年2月6日續約適用專案││││),原告按帳載金額請求5,│
││││「續約好康半價手機_30M」(合││││832元,未逾此範圍,為有│
││││約內容同上,見本院卷第8頁)││││理由。│
││││。│││││
││││⒋於101年11月5日申辦適用專案│││││
││││「行動上網799手機優惠型」,│││││
││││加值月租方案「行動上網799型│││││
││││」,補償金8,000元。上網月租│││││
││││減免300元,合約期間30個月。│││││
││││上述專案合約期間內原門號合約│││││
││││提前終止(一租一退視為提前終│││││
││││止)、被銷號或將本專案門號作│││││
││││本專案以外其他用途之轉換時,│││││
││││應依遞減原則賠償補償金(即依│││││
││││合約期間剩餘比例計付),計算│││││
││││方式為:8,000元×(提前終止│││││
││││或被銷號時剩餘之合約日曆天數│││││
││││/合約期間總日曆天,採四捨五│││││
││││入至整數位)(見本院卷第9頁│││││
││││)。│││││
├─┼─────┼─────┼───────────────┼─────┼──────┼────┼─────────────┤
│2│98.10.06│台灣之星/│⒈於98年10月6日申辦適用「449││││585元│
│││0000000000│無限上網專案」,適用資費方案││││(見本院卷第40頁帳載金額)│
││││為「數據750型」,每月月租費│││││
││││減免301元,月租減免優惠期限│││││
││││36個月。│││││
││││⒉立同意書人同意連續使用威寶電│││││
││││信服務至少36個月,若於36個月│││││
││││內提前終止、被銷號或將本專案│││││
││││門號作本專案以外其他用途之轉│││││
││││換(以下合併稱「違約」,一退│││││
││││一租視為提前終止)時,違約發│││││
││││生在門號開通後18個月內,應賠│││││
││││償補償金8,000元,違約發生在│││││
││││門號開通後19~36個月內,應賠│││││
││││償補償金4,000元(見本院卷第│││││
││││11頁)。│││││
├─┼─────┼─────┼───────────────┼─────┼──────┼────┼─────────────┤
│3│101.03.06│台灣之星/│⒈於101年3月6日申辦適用專案││││2,210元│
│││0000000000│「學生半價Ⅱ_加值96」,適用│││││
││││資費方案為「300Ⅱ月租方案+││││<計算式>│
││││無限66型+700來電答鈴」,語音││││4,000×(0000-000)÷1095│
││││月租方案每月月租優惠減免150││││=2,210(見本院卷第2頁)。│
││││元,計36個月。│││││
││││⒉立同意書人同意連續使用威寶電│││││
││││信服務至少36個月,若於36個月│││││
││││內提前終止(一租一退視為提前│││││
││││終止)、被銷號或過戶(含換租│││││
││││、單方過戶)時,應依遞減原則│││││
││││賠償補償金(即依合約期間剩餘│││││
││││比例計付),計算方式為:4,00│││││
││││0元×(提前終止或被銷號時剩│││││
││││餘之合約日曆天數/合約期間總│││││
││││日曆天,採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見本院卷第13頁)。│││││
├─┼─────┼─────┼───────────────┼─────┼──────┼────┼─────────────┤
│4│100.06.27│台哥大/│⒈限制退租期間及資費:立同意書│103.03.13│100.06.27/│2,215元│394元│
│││0000000000│人申辦「無線上網699筆電專案││103.05.10│││
││││」,36個月內須同時選用200型││││<計算式>│
││││以上語音資費及699型無線上網││(見本院卷第││9,000×(0000-0000)÷1095│
││││資費,且不得轉換低於200型之││20頁)││=395(見本院卷第2頁),原│
││││語音資費,亦不得轉換低於699││││告按帳載金額請求394元,未│
││││型無線上網資費。││││逾此範圍,為有理由。│
││││⒉提前終止契約補償條款:36個月│││││
││││內轉換為低於200型語音資費、│││││
││││轉換為低於699型無線上網資費│││││
││││、取消無線上網服務、退租或被│││││
││││銷號時,所享優惠立即終止並應│││││
││││補償本公司9,000元,惟該金額│││││
││││得按比例逐日遞減(見本院卷第│││││
││││18頁)。│││││
├─┴─────┴─────┴───────────────┴─────┴──────┼────┼─────────────┤
│合計│7,518元│15,34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