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9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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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97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羿錦
被   告  郭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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