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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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陳春風陳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經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98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163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678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97年11月15日起陸續分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和信電訊)申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3項
所示金額之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補償款,履經催討,
均不獲置理。和信電訊於99年1月1日與遠傳電信合併而消滅
,遠傳電信業於102年10月31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
告,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依
法即生讓與之效力。爰依電信服務使用契約、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電話服務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資料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
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依前開電話服務契約、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3項所示之
金錢、利息,乃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4,298元,及自102年1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21,163元
,及自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81,678元,及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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