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告甲○○被告陸達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 賴安全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八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郭千黛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