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茲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