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О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簽注本叁本及帳單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茲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