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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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林智堂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柒仟元,折合銀圓貳萬柒仟玖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柒佰玖拾元,折合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肆拾伍元,應納金額為新台幣捌仟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逾期不繳或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瑞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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