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嘉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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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二一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0一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