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毅
被 告 黃苡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雷隆程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