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07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雅方 住新北市○○區○○里○○街○○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8,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