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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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盛益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