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炳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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