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再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必要通行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九三號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甲○○○間,因必要通行權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五十六萬三千一百九十八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八千四百四十八元,再審原告僅繳納五千六百三十三元,其餘二千八百一十五元未據繳納,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鄭靜如